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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 专利与专利信息检索 3

2022-08-14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孙大勇律师,深圳专利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何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推动下,我国对知识产权战略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自主创新及专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专利活动呈现日益国际化的趋势。为了开拓海外市场,借鉴跨国公司专利先行的做法,专利申请人越来越...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推动下,我国对知识产权战略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自主创新及专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专利活动呈现日益国际化的趋势。为了开拓海外市场,借鉴跨国公司;专利先行;的做法,专利申请人越来越趋向于在国外,尤其是欧洲、美国等经济活跃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以便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欧洲众多的主权国家以及它们各自不同的法律和语言,给区域外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申请专利带来了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欧洲专利条约的欧洲专利局于1978年应运而生。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件专利申请可以成为一件在众多缔约国生效的欧洲专利。下面简要介绍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的途径及申请步骤。

  1.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1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

  这一途径是EPO成立前唯一可行的途径,目前只有在要求专利保护的国家数量极有限时才有吸引力,其优点是在那些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国家可以很快获得专利,但专利的有效性不稳定。

  1.2直接向EPO提出专利申请:当一件专利寻求3个或3个以上EPO成员国保护时,与前者相比,这一途径就显得简捷且成本更低。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一旦申请人同时需要在EPO之外的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适合了。由于我国是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因此事实上目前国内申请人主要通过下面两种途径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

  1.3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后,在申请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单个欧洲国家或EPO提出专利申请,即可以享受12个月的优先权待遇。

  1.4PCT途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指定向包括欧洲专利局在内的PCT成员国申请专利,并在自申请日起31个月内进入EPO程序。

  2.欧洲国家的专利授权条件与中国基本相同,但在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区别,以发明专利为例,其步骤如下:

  2.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以英语、法语以及德语这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自E鄄PO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递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此期限不可延长。

  2.2EPO检索:EPO将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申请人,通常申请人需要根据检索结果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2.3公布专利申请:EPO将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尽量在公布之前做出检索报告,以便申请人能做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

  2.4进入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同时或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并指定具体的成员国,同时缴纳相应的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指定7个以上的国家即被视为全部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单独缴纳。

  审查员通常在1至3年内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答复审查意见,即进行争辩或修改申请文件,若答复被驳回则申请人将获得参加EPO举行的由3名办案人员主持的口审程序以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向EPO的上诉委员会上诉。

  2.5专利授权:实审通过后EPO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支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书的其它两个语种的翻译文本。经查询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译文后正式授予专利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2.6在成员国生效:在受到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必须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并通知EPO。一般需要将授权的专利文件的全文翻译成生效国的官方语言并提交给相应的生效国登记从而生效。一般EPO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国内申请人若通过上述途径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先申请国内专利,并且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与专利信息检索 3

专利保护期限之长短,各国不一,大部份国家是从16到20年之间。以我国为例,发明专利权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20年届满,新型专利权期限是12年,新式样专利则是10年。美国「发明」专利期限为17年,「新式样」分为三年半、7年和14年不等,依申请人之需要而指定,都是自核淮后

  专利保护期限之长短,各国不一,大部份国家是从16到20年之间。以我国为例,发明专利权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20年届满,新型专利权期限是12年,新式样专利则是10年。美国「发明」专利期限为17年,「新式样」分为三年半、7年和14年不等,依申请人之需要而指定,都是自核淮后发证日起算。专利保护期满之后,该项发明就开放供大众使用。但是在专利保护期间内,也会因为未缴专利年费、专利权人抛弃、或者是专利权人死亡无人主张其为继承人等原因,而导致发明专利权当然消灭。

  大部份国家的专利授与都是采取审查制。各国专利机构授与专利之前由训练有素之专利审查委员先做前案调查,根据调查所得资料,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新颖性和进步性要件,做为淮驳之依据。审查的严格程度也因国家而有所不同。大部份的国家是采取「先申请主义」,当同样的发明技术或产品由不同的发明人先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是授与先申请者,我国就是采取这种方式。美国则是采取「先发明主义」,当二人以上有同一发明而先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准予能证明是最早发明的发明人,而不管申请时间早晚。

  然而并不是每位专利权人都愿意将其发明让与或授权给有需要的人使用,如此一来,可能使得一项有用的发明不能为大众所使用。因此,从十九世纪开始,专利法中均有条文强制专利权人必须实施其发明;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必须制造或授权他人实现其发明。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主要发明专利与再发明或衍生发明之间。例如发明人利用既有发明之主要构成部份;主要发明为物之发明时,他发明为生产该物之方法,使用该物之方法,生产该物之机械、器具、装置或专为利用该物特性之物;主要发明为方法之发明时,他发明为实施该方法所直接使用之机械、器具或装置。这时主要发明专利权人可能拒绝授权再发明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有些公司就是透过专利管理来垄断整个产业,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拍立得。我国专利法第七十八条就规定,为因应国家紧急情况或增进公益之非营利使用或申请人曾以合理之商业条件在相当期间内仍不能协议授权时,专利专责机关得依申请,特许该申请人实施专利权,惟其实施应以供应国内市场需要为主。

  我国专利法为防止主要发明专利权人可能拒绝授权再发明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而于第八十条中明文规定,再发明专利权人未经原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发明。制造方法专利权人依其制造方法制成之物品为他人专利者,未经该他人同意,不得实施其发明。前二项再发明专利权人与原发明专利权人,或制造方法专利权人与物品专利权人,得协议交互授权实施。前项协议不成时,再发明专利权人与原发明专利权人或制造方法专利权人与物品专利权人得申请特许实施。但再发明或制造方法发明所表现之技术,须较原发明或物品发明具相当经济意义之重要技术改良者,再发明或制造方法专利权人始得申请特许实施。然而美国专利就没有实施的要求,发明专利权人即使不实现其发明依然享有专利权的保护,即使创造一个全新的产业依然合法。

  专利是一种「属地主义」的工业所有权,而且必须经过申请核淮后才能获得法律保律。因此,获得甲国专利的发明,仅能在甲国享有制造、销售、使用的独占权,此项独占权不能延伸到乙国、丙国……,除非另外在乙国、丙国……也获得专利。随着国际贸易和商务领域的不断成长,国家之间开始有了双边互惠条约或协议的需要。发明人可以到想制造、使用或销售其发明的国家去各别申请专利,国际性的专利机构则可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最早的国际性专利组织当推1883年成立的巴黎同盟,让会员国申请专利案件时,只要在一国提出申请,可以主张以原申请日向其它会员国申请同案之专利。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则是简化不同国家同案专利的申请作业,将申请程序集中化,并制作标准化的申请表格。1977年的欧洲专利协约设立了欧洲专利局可以公告欧洲专利。

  由于各国专利是由该国主管工业所有权的机关审查核淮;因此,并没有若干产品广告或是说明书上所宣称的「荣获世界专利」或是「荣获国际专利」,因为没有一个国际机构可以淮予世界各国有效的专利权。即使到了1980年代,已经有了超越国界的专利机构,欧洲专利局和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可以同时申请数国的专利,也仅是「多国专利」或是「国际专利」,仍然没有所谓的「世界专利」。

  专利、商标和版权都是一种智慧财产保护。商标是用以辨识一项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符号、文字、线索和声音。版权则是保护艺术和文学作品,如图书、电影、视觉和表演艺术、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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