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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存在的问题 公司产品被人假冒了怎么办

2022-08-14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孙大勇律师,深圳专利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进程

1.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开始

我国建国以后,颁布过一系列有关商标注册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值得一提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我国商标主管机关的商标局曾参与过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办的全国产品质量评优工作,并决定对被评为国家金奖,银奖的产品,均授予在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全国著名商标”称号。但这种从产品质量标准角度命名的“著名商标”只是优质产品的荣誉称号,并非《巴黎公约》所述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保护,最早是对**杜帮公司“FREON”商标的保护。与此类似的还有对**克莱斯勒公司的“JEEP”商标的保护。⑴由于这时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因此,这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只是依据《商标法》的其他条款进行的。

随着我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我国开始加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和国际条约。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同年6月3日生效,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家庭中的一员。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参加《巴黎公约》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自此,《巴黎公约》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正式开始在我国生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可以直接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但这种保护一般是指我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存在直接适用《巴黎公约》问题。因此,只能说这时我国对外国国民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中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巴黎公约有关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而且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都曾保护过驰名商标。

2.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

公司产品被人假冒了怎么办

公司产品被人假冒了怎么办

对假的问题,一般是指产品质量达不到明示标注的国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分为主控指标和一般指标,经有鉴定资质机构的有鉴定资格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称为假,属于假的产品,一般是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工商部门对假冒产品处理就要依据正常的两个系统的法律进行责令改正、没收产品、罚款这三种处理。

商家也可采取下列措施:

1、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要求赔偿或者罚款。

3、侵犯商标权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要依法追究刑事。

4、如果产品涉及到进出口,商标权人还可以向进出境海关提出扣留货物的申请,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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