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与网上商标权争议的种类 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
2022-08-14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孙大勇律师,深圳专利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域名与网上商标权争议的种类
网络域名与网上商标权争议的种类 1、因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而引起的纠纷。网络域名是商家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因特网上相互识别、接触往来、联络沟通、进行交易的"地址".许多商家选择与他们商号、商标或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域名。这些域名有时
网络域名与网上商标权争议的种类
1、因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而引起的纠纷。网络域名是商家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因特网上相互识别、接触往来、联络沟通、进行交易的"地址".许多商家选择与他们商号、商标或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域名。这些域名有时会受到商标法原则的保护。同时如果在所使用的域名中,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其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等,就会引起商标权与网络域名的权利冲突。美国最近一起Dataconceptsvs.DigitalConsulting的案件中,法官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商家的域名能得到保护。该案的双方当事人为在他们的因特网域名中都使用字母"DCI"而发生争议。原告数据公司是一家提供数据管理软件的公司。其称1982年开始使用由小写"d"、"c"、"i"组成的形式化标识。1993年数据公司经域名注册机构NSI注册"DCI.com"的域名,从事商业活动。被告数字公司从事咨询、相关管理数据训练、开发软件、计算机网络、万威网业务等。1987年数字公司获得了"DCI."的联邦商标注册。该公司也用"DCIEXPO.com"作为网址开展因特网上业务。数字公司控告数据公司使用DCI.com的域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根据域名注册规则数据公司应当1)如不能提交与其域名相同的注册商标,就不能保持其网络域名;2)将DCI.com让给数字公司,自己采用新域名;3)在纠纷合法解决之前,各方当事人都不能使用该域名。数据公司向数字公司提起诉讼以防止自己的域名被变更,并要求法院判决该域名系其未注册商标,使用该商标不侵犯数字公司的注册商标。数据公司的理由是其于1982年在先使用"DCI"标识,于1993年用于因特网,因而其享有对"DCI"的先用权。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两个商标标识对比构成法律上等同时,在先标识的使用能被溯及到在后标识的使用很罕见。此案数据公司该标识不被考虑与其后用DCI标识等同。法院认定数据公司于1993年该标识用于其域名前未开始使用该商标。数字公司被认定为对该商标的先用者和商标权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域名何时才能构成商标权。应当说,网络域名仅为指示因特网上的一个地址,是一种通讯的方式,就像电话号码、街上的住址一样,而不属商标所需要的功能。只有当该标识指明和区分一种特殊的商标或服务的来源时,一个域名才能变为商标。一个电话号码或街上地址也能成为商标。但是因特网上现存的域名仅有很少比例也能成为商标。该案证据是否证明该标识数据公司使用于辨别地址还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数据公司被公认为仅用该域名收发电子邮件,而未用该域名作广告和销售自己的服务。网址能够成为商标,但不是在一切案件中。适当的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是其中的关键。我国一起域名争议案一家个体工商户所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文字拼音相似。1999年3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东科龙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永安域名争议案。原告为"科龙"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并自1992年起将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产品上。1997年下半年,原告开始申请注册kelon.com.cn域名,但发现被告已于1997年9月以"永安制衣厂"的名义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该域名,但未经其同意。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无法使用其商标KELON注册同一域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为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其商标权、商标号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要求:确认被告
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
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 1、美国美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范性的域名注册规则。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秉承美国政府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的原则。从操作上看,美国奉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申请人支付规定的注册费与更新费是保持域名注册有效的
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
1、美国美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范性的域名注册规则。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秉承美国政府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的原则。从操作上看,美国奉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申请人支付规定的注册费与更新费是保持域名注册有效的必要条件。NSI不负责处理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纠纷。
199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美国网域名称政策绿皮书,该份文件的核心部分建议美国政府不再掌控网域名称及地址系统的管理,将该权力转移给民间企业。该文件指出,网域名称登记制度缺乏竞争性,解决网域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间权利冲突的机制既昂贵又费时等不尽人意,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一种具有代表性、非营利性的公司来管理该系统的新机制。这种机制具备稳定性、竞争性、私有化和代表性。
2、网域名称的注册程序将开放竞争并分为登记处及登记机构两项功能。前者为使用者平等申请网域名称之处,后者为管理第一层高级网域资料库的机构。
3、限制新的第一层高级网域数目。
4、给予网络上的商标权人如同社会一般的商标权利。对网域注册机构是否在异议提出后对纠纷予以处理,以及网域名称争议发生时由哪个国家或哪个法院管辖,开放给公众讨论。
1995年7月23日NSI建立与法庭并行的裁判体系,并实施了"30天"政策。即商标权人如果希望NSI冻结他人的域名只需向NSI写一封信,30天后NSI即会将该域名冻结,NSI会给域名所有者一封书面通知。这种政策对商标权人有利,但也要冒被域名使用者控告的风险。
1998年2月25日NSI开始实施的"域名纠纷政策"明确规定不为第三方争议人规定任何实体上的或程序上的权利;当第三方提出争议时,NSI可以利用司法程序;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涉及域名效力的判决,无条件执行,且除发出书面通知外,无须征得注册人的同意。为了避免因域名注册导致侵权承担法律,NSI要求域名注册人保证其在注册协议中填写的每项内容都必须真实,并就其所知保证申请域名不侵犯他人权利,不用于非法目的。因填写内容不实或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后果,包括经过某种法律程序确定需由NSI、NSF或其官员、雇员承担的,均由注册人承担或由其给予补偿。注册人还应当接受一项弃权声明,同意NSI对注册人因域名注册或使用遭受任何损失、干扰、损害等均不承担。任何情况下,NSI对注册人承担的金额都不超过500美元。
1999年3月11日美国因特网名称和数字合作机构公布了网络域名登记业务承办认可申请书,使经营域名登记业务的注册更为简便。该申请书规定要成为网络域名登记业务的单位,须提交一份经营计划和1000美金,以及经营失败所有成本支出的保险证明。
在司法实践方面,美国法院已经处理了一批颇有影响的涉及域名的商标权等纠纷案件。1998年10月前后,美国法院连续审判了几起此类案件。1998年10月21日美国麻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在AltaVistaCorp.v.DigitalEquipmentCorp.一案中否决了原告的临时禁令请求。原告在此项请求中,要求被告在纽约、落杉机停止使用"ALTAVISTA"的标记。法院认为该项请求提出的"反向混淆"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