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动态|一案四审终胜诉,大成知产律师团队获客户锦旗致谢
2022-07-01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深圳科软公司因生产“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而被专利权人控告侵权,在一审失利的情况下,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二审介入本案,助力深圳科软公司成功翻案,二审胜诉。专利权人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深圳科软公司再次失利,该案被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在湖北高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再次介入二审再审程序并助深圳科软公司再审胜诉。2020年12月16日,为感谢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被他人专利误伤,深圳科软公司满怀感激的向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赠送锦旗一面,以示谢忱。“四渡赤水奇兵出”意寓孙大勇律师团队在科软公司经历的四次诉讼程序中,两次如奇兵般介入,“百二秦关终属楚” 意寓孙大勇律师团队帮助科软公司最终赢得胜诉、维护住其合法权益。
孙律师认为中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但专利权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我们国家正在实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同时也会尽最大努力避免误伤无辜的被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悉,孙大勇律师团队勇于挑战,精研知识产权法律,能够以独特的视角审视案件本身并提出建设性、前瞻性观点,为客户赢得胜诉。在过往,孙大勇律师团队在亚冠诉战音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广东高院和深圳中院两审判决、在欧耀多专利权属纠纷案中通过广东高院将深圳中院判决推翻、在博众诉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诉讼纠纷案中通过湖南高院推翻长沙中院判决、在博众诉众合成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山东高院推翻济南中院判决、在鼎识公司诉文通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通过北京高院推翻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台电商标侵权诉讼案中通过江苏高院改判扬州中院一审判决、在不见不散商标无效案中通过北京高院推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等等。
正文
深圳科软公司因生产“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而被专利权人控告侵权并一审败诉,一审法院即宜昌中院判决深圳科软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巨额赔偿。深圳科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深圳科软公司向大成深圳办公室孙大勇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孙大勇律师团队经实物勘验和仔细研判,向深圳科软公司出具了《专利侵权分析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的技术特征,故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未构成专利侵权。深圳科软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该意见书。经公开开庭审理和谨慎判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定科软公司不构成侵权,科软公司二审胜诉。
专利权人郑州JBO公司不服湖北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遗憾的是,在该程序中深圳科软公司没有再委托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分析后,针锋相对的指出“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的技术特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遂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368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面对急转直下的不利形势,深圳科软公司不敢再有丝毫懈怠和侥幸,决定全面委托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孙大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梳理了涉案专利的技术发展背景、技术应用场景,查阅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授权、确权审查文档,尤其是专利无效审查文件。借助新发现的专利无效审查文档,孙大勇律师团队代表深圳科软公司全面、详实的阐述了其对“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的理解和认识并坚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主张。
经过孙大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慎重讨论、研究,最终决定采纳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的主张,于2020年11月发出(2018)鄂民再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6)鄂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深圳科软公司再审终胜诉。
结语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见事实与法律是整个民事诉讼的基石,在实际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等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也主要围绕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展开论辩。鉴于专利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故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样也离不开事实与法律两个要素的探讨与研究。有趣的是,专利诉讼牵涉更多的技术问题,很多的事实本质上属于技术事实,而对技术事实的理解和认识却可以不断深化和发展。同一案件不同程序裁判结论上的差异,往往是因为控辩双方所展现或者有效阐释的技术事实产生了差异,本案再审审查与终审裁判即属此情形。
专利诉讼案件技术事实的判断主体是法律拟制的人,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或者是一般消费者。原被告双方以及其双方的代理人、法官因知识结构与认知能力的限制,客观上很难完全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或者是一般消费者的水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或者是一般消费者真实水平的呈现对律师的案件代理水平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专利诉讼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委托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有其客观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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