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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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胜诉案]专利权人深圳博众公司二审翻案,维权终成功!

2020-04-21深圳专利侵权律师

本案主办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合伙人 孙大勇

 

案件提要:

深圳博众公司于2012224日申请了一种名称为“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深圳博众公司发现国内多家火力发电厂未经允许实施其专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深圳博众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无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适用等同原则保护深圳博众公司的专利权并驳回了深圳博众公司的全部维权诉讼请求。

 

为扭转败局,深圳博众公司决定委托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孙大勇先生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谋求推翻一审判决,实现专利维权目的。

 

代理结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大勇律师关于以等同侵权原则保护深圳博众公司专利权的主张成立。20183月,山东高院判决撤销济南中院判决、改判山东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莱州发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权行为并向深圳博众公司进行侵权赔偿。

 

案件回放:

上诉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众合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某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20178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博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鲁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博众公司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众合公司、莱电公司承担。

 

上诉人认为:济南中院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出气管路出气端直接排大气”与涉案专利“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认定错误,两者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具有相同的节能效果,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应当构成等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众合公司辩称,涉案技术设备与博众公司专利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不相同,实现的功能有很大差别,节电效果、提高真空值效果明显优于博众公司专利技术,博众公司提出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莱电公司答辩意见同众合公司。

 

一审查明:2012224日,博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11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并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20064029.2。该专利获准授权后,博众公司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现处于有效状态。本案中,博众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3作为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该技术方案内容为:1.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包括:凝汽器与抽真空系统组件;所述凝气器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真空维持系统,所述真空维持系统包括: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出气管路;所述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出气管路依次连接;所述进气管路进气端连接凝汽器出气端,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维持系统还包括:进气速断电磁阀,所述进气速断电磁阀装于进气管路与真空泵之间。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泵是一种罗茨-水环真空泵组。

 

2016119,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应博众公司申请对涉案产品现场进行勘察,并进行取证拍照,并于2016720日进行了口审,并制作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笔录。莱电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众合公司生产并安装,2015916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价97.3万元。

 

一审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技术比对,除对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提出异议外,双方对涉案产品与博众公司专利的其他特征构成相同均予认可。对于“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这一技术特征,博众公司承认,涉案的产品出气管路出气端并未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系出气管路直接排放到大气,但认为两者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独立排气和合并排气并不影响排气效果,二者具有相同的节能效果,应认定该项技术特征具有等同性。众合公司、莱电公司认为其涉案的设备未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是直排大气。故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济南中院认为,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出气管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与涉案产品出气管管路直接排入大气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出气管路出气端直接排入大气”与涉案专利的“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特征不相同。至于是否构成等同,济南中院认为,两者连接方式明显不同,同时,虽然都实现了相同的排气功能,但是否均具有相同的节能效果现有证据不能体现,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条件,故二者不构成等同特征,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应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众合公司、莱电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博众公司专利权的侵犯。由于侵权不成立,赔偿损失的前提不存在,济南中院对博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再评述,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济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博众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博众公司负担。

 

山东高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众合公司、莱电公司是否侵害了博众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二,如果构成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众合公司、莱电公司是否侵害了博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问题。

(一)关于等同特征问题。一审查明,经技术比对,当事人各方除对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提出异议外,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其他特征构成相同均予以认可。因此,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出气管路出气端直接排入大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并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出气管路出气端直接排入大气”与涉案专利的“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方式不同。但山东高院认为上述特征构成等同,主要理由如下:1、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7]记载本实用新型系统主要有高效真空泵及相关管阀构成,它与常规抽真空系统并联联接。根据上述说明书内容并结合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晰知晓该真空维持系统与常规抽真空系统的连接关系,即真空维持系统内部各组件之间为串联关系,而真空维持系统与常规抽真空系统之间为并联关系,该并联关系必然表明涉案专利“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的中的连接关系应为并联连接。该种连接关系与“出气管路出气端直接排入大气”并不存在技术手段上的实质性差异。即使二者连接方式不同,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2、无论是“出气管路出气端直接排入大气”还是“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均是为了将出气管路中的气体通过出气端进行排出,即实现了基本相同的排气功能。3、虽然众合公司、莱电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节能效果优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技术方案节能效果显著优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或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应认定二者达到了基本相同的节能效果。 

 

由上分析,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审对此认定不当,山东高院予以纠正。

 

……

 

1、关于停止侵权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众合公司、莱电公司共同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博众公司涉案专利权,其侵权行为应予停止。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众合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犯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20064029.2名为“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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